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八五號 原 告 佛朗明哥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玖萬柒仟貳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叁仟陸佰伍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玖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玖佰貳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法定代理人 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