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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八五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八五號

上訴人即原告
佛朗明哥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德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九八五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捌萬壹仟零伍拾叁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費標的價額如有不服,應於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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