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00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00五號
- 原告
- 聖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金花
- 被告
- 開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閩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陸萬叁仟壹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陸佰叁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伍拾壹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