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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三七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丁蓓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三七號

原告
應天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丁○○、丙○○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陸佰陸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折合銀元

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元,折合新台幣陸仟陸佰元,原告僅繳納

新台幣陸佰陸拾元,尚欠新台幣伍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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