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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四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四二號

原告
誌岔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竣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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