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八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八六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盛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書面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一萬零九百九十八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單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