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二七號 原 告 海霸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陳量 主 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陸萬肆仟柒佰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貳仟捌佰零肆元,折合新台幣捌仟肆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叁佰陸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七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蓓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七 日 書記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