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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五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洪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五二號

原告
傳世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 律師
被告
大亞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 律師
複代理人
葉淑珍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以提單背面條款主張單位責任限制,惟因兩告迄今未提出提單背面條款,請被告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前提出提單背面條款(如係外文,請附中譯本)到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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