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五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五二號
- 原告
- 傳世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隆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維鈞 律師
- 被告
- 大亞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程學文 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淑珍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以提單背面條款主張單位責任限制,惟因兩告迄今未提出提單背面條款,請被告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前提出提單背面條款(如係外文,請附中譯本)到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