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一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一四號
- 原告
- 記陽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參拾萬柒仟柒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折合新台幣伍萬捌仟參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捌仟參佰肆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