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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五號

給付補貼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林惠瑜詹駿鴻姚念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五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東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貼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七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姚念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五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補貼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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