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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七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七四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固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顯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三三七四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貳萬伍仟柒佰

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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