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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三號

確認稅款負擔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蔡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三號

原告
峻億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稅款負擔人事件,原告應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

日下午四時準備程序期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之聲明並不明確,應載明如下:

(一)原告擬請求被告甲○○給付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利息、違約金之確定數額。

(二)原告是否確定向被告請求賠償因欠稅所致損失?如是,其具體項目、確定數額、證據資料為何?

二、原告委任被告之證據資料(如委任契約等)。

三、起訴狀繕本一份。

四、被告之最新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惠如

法院書記官 楊秋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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