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稅款負擔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三號 原 告 峻億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稅款負擔人事件,原告應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 日下午四時準備程序期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之聲明並不明確,應載明如下: (一)原告擬請求被告甲○○給付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利息、違約金之確定 數額。 (二)原告是否確定向被告請求賠償因欠稅所致損失?如是,其具體項目、確定數額 、證據資料為何? 二、原告委任被告之證據資料(如委任契約等)。 三、起訴狀繕本一份。 四、被告之最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