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稅款負擔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三號 原 告 峻億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甲○○因請求確認稅款負擔人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伍仟捌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 仟貳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