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三號
- 原告
- 峻億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上訴人與甲○○因請求確認稅款負擔人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伍仟捌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
仟貳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