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三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三三號
- 原告
- 唯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涼洲
- 被告
- 協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式廷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辯稱營業所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遷至台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為林式廷,原告書狀誤為林式鈺)
三、本院審查被告所附文件,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