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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567號

確認股權轉讓契約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3567號

原告
庚○○
原告
丑○○
原告
戊○○
原告
卯○○
原告
壬○○
原告
辛○○
原告
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律師
被告
慶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子○○
被告
歐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子○○
被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甲○○
被告
丁○○
被告
癸○○
被告
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池泰毅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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