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八一號 原 告 永青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辰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柒拾玖萬陸仟零貳拾伍元,應繳 裁判費捌仟柒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捌仟柒佰壹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