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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墊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
    張松鈞

  • 當事人
    永青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八一號 原   告 永青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辰 被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美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年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年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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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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