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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一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侯水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一0號

原告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常
被告
雅德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永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雅德藝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柒萬貳仟柒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柒仟肆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叁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侯水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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