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一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一0號
- 原告
-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常
- 被告
- 雅德藝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永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雅德藝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柒萬貳仟柒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柒仟肆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叁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