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四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四四號
- 原告
- 力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鍾潛
- 被告
- 亨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旭成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設於高雄市○○區○○街二之二號;又本件執行事件,係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囑託本院執行,其執行法院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故第三人就執行事件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