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四四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四四號

原告
力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鍾潛
被告
亨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旭成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設於高雄市○○區○○街二之二號;又本件執行事件,係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囑託本院執行,其執行法院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故第三人就執行事件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