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五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五一號
- 原告
- 中台探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宜財律師
- 被告
- 瑞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尚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祥彬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自攜證人丙○○到庭,並具狀向本院陳報原告於受領九八0R機器後,是否有通知被告維修,並提供此部分之證據資料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