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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九七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吳燁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九七號

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人庚○
被上訴人
辛○○

        乙○○

        己○○

        丁○○

        丙○○

        壬○○

        甲○○

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九七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九十三年一月八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上訴人未繳上訴費,但是另行提起附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書記官 柯月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九七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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