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三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即被告與原告瑞隆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三三號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陸 萬貳仟柒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蓓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