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六號
- 原告
- 數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聖元
- 送達代收人
- 高文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球線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全球線上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李慈惠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