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六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六八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國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簡安頓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鉅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六八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肆萬伍仟零叁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