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六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六八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簡安頓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鉅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六八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肆萬伍仟零叁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