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八五號 原 告 浩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豐棧麗緻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陸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叁仟壹佰柒拾貳元,折合新臺幣玖仟伍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