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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三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吳青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三七號

原告
加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源研發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發源研發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萬零陸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貳佰零叁元叁角,折合新台幣叁萬玖仟陸佰零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伍佰陸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青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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