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一號 原 告 中國碳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住台北市○○○路○段五九號十一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十大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叁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 仟壹佰伍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柒拾肆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貳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陳如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