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二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二六號
- 原告
-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義福
- 訴訟代理人
- 吳怡締
- 被告
- 名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淡水鎮○○街五四巷八之三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