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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八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八四號

原告
慶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英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肆萬元,折合銀元壹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

捌拾元,折合新台幣伍仟玖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捌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陳盈如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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