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八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八四號
- 原告
- 慶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英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肆萬元,折合銀元壹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
捌拾元,折合新台幣伍仟玖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捌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陳盈如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