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八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八七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葛蘿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乙○○ 原
甲○○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七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內給付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七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內給付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於原告分別以新台幣貳拾陸萬柒仟元、新台幣陸萬柒仟元或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之擔保金額外,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葛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葛蘿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以被告己○○、乙○○、甲○○、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據二份,分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捌拾萬元、貳拾萬元,約定利息均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清償期為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並均約定分期攤還利息,若一期未繳,經原告催告後仍未繳納,視為全部到期;且約定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葛蘿公司就上開二筆借款,僅分別僅繳息至九十二年六月四日、同年七月四日,即未依約清償,經原告催告後仍未繳納,依前述約定,債務均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葛蘿公司尚欠原告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爰分別依消費借貸和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葛蘿公司、己○○、乙○○、甲○○、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連帶保證書、利率表各一份,借據、增補契約、清償明細各二份、約定書五份,授信約定書六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葛蘿公司、己○○、乙○○、甲○○、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上之事由:
一、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三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葛蘿公司、己○○、乙○○、甲○○、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葛蘿公司於九十二年三月四日,以被告己○○、乙○○、甲○○、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據二份,分別向原告借用捌拾萬元、貳拾萬元,約定利息均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清償期為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並均約定分期攤還利息,若一期未繳,經原告催告後,仍未繳納視為全部到期;且約定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葛蘿公司就上開二筆借款,僅分別僅繳息至九十二年六月四日、同年七月四日,即未依約清償,經原告催告後仍未繳納,依前述約定,債務均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葛蘿公司尚欠原告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爰分別依消費借貸和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葛蘿公司、己○○、乙○○、甲○○、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語。被告葛蘿公司、己○○、乙○○、甲○○、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連帶保證書、利率表各一份,借據、增補契約、清償明細各二份、約定書五份,授信約定書六份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葛蘿公司於系爭借款因未依約繳納分期款,該借款視為到期後,依首揭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之規定,自應負擔返還借款之責任。末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亦著有明文。本件被告己○○、乙○○、甲○○、戊○○擔任被告葛蘿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如前所述,則依前述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之意旨,被告己○○、乙○○、甲○○、戊○○自應就被告葛蘿公司向原告借貸之借款,與被告葛蘿公司負擔連帶給付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和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葛蘿公司、己○○、乙○○、甲○○、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另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後,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丁、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姜悌文
法院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