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八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八四號
- 原告
- 邰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二百九十二萬四千七百五十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三萬零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八四號
右原告與被告乙○○、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二百九十二萬四千七百五十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三萬零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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