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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八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八四號

原告
邰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二百九十二萬四千七百五十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三萬零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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