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三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三九號
- 原告
- 乙○○
甲○○
原告與被告朋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叁佰玖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伍萬陸仟捌佰元,折
合銀元貳拾伍萬貳仟貳佰陸拾陸元陸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柒拾伍元叁
角,折合新台幣捌仟叁佰貳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佰玖拾陸元,尚欠新台幣柒
仟玖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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