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三九號 原 告 乙○○ 甲○○ 原告與被告朋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叁佰玖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伍萬陸仟捌佰元,折 合銀元貳拾伍萬貳仟貳佰陸拾陸元陸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柒拾伍元叁 角,折合新台幣捌仟叁佰貳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佰玖拾陸元,尚欠新台幣柒 仟玖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