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六八號 原 告 長德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暵鴻工程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所繳 裁判費不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捌仟叁佰叁拾玖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已繳部分金額肆仟陸佰叁拾元,尚欠叁仟壹 佰玖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 補繳,逾期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勤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