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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七八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七八號

原告
新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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