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七八號 原 告 新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被 告 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