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三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三八號
- 原告
- 新邏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泰毓
- 被告
- 功學社音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富元
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