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四四號 原 告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被 告 新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建邦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愛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係設於台北市○○區○○路一六六號八樓,此有被告公司之 變更登記表在卷。則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