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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姜悌文

  • 當事人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新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建邦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四四號 原   告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被   告 新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建邦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愛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係設於台北市○○區○○路一六六號八樓,此有被告公司之 變更登記表在卷。則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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