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二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二二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峰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右 二 人
- 訴訟代理人 張明俠律師
- 被 告 丁○○
當事人間請求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二二號
當事人間請求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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