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二七號 原 告 金鼎聯合科技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仁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友仁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佰叁拾陸萬柒仟伍佰叁拾伍元 ,應繳裁判費叁仟柒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叁仟陸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