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5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4527號
- 上訴人
- 金鼎聯合科技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仁企業有限公司因92年訴字第4527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參拾肆萬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