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五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五五號
- 原告
- 立揚海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華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聖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捷聖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柒萬零肆佰柒拾玖元,折合銀元捌拾貳萬叁仟肆佰玖拾參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零伍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貳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