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五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五八號
- 原告
- 湧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林樸
- 被告
- 青展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大宏
- 被告
- 甲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春草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係分別設於台北市大同區○○○路七八巷三弄二之一號及桃園縣,此有經濟部公司登記基本查詢資料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