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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五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五八號

原告
湧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林樸
被告
青展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大宏
被告
甲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春草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係分別設於台北市大同區○○○路七八巷三弄二之一號及桃園縣,此有經濟部公司登記基本查詢資料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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