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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0七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0七號

原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建恒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漢堡南美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慶源律師

        陳彥希律師

        莊植寧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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