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五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五一號
- 原告
- 台灣食益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南陽
- 被告
- 聖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珠秀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