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五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怡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五一號

原告
台灣食益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南陽
被告
聖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珠秀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