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八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八三號
- 原告
- 清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清潭
- 原告
- 台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清潭
- 被告
- 亞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炳鎗
- 被告
- 凱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俊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係設在台北市○○路○段,業據原告陳報在卷,故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係設在台北市大同區,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自應由該管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