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一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一二號
- 原告
- 諺芳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夏勇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雙美林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雙美林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陸拾肆萬肆仟伍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壹仟零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壹仟零肆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