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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黃柄縉
  • 法定代理人
    夏勇偉

  • 原告
    諺芳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一二號 原   告 諺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勇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雙美林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雙美林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陸拾肆萬肆仟伍佰壹拾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伍萬壹仟零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壹仟零肆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費用標的價額如有不服,應於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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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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