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黃柄縉
- 法定代理人夏勇偉
- 原告諺芳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一二號 原 告 諺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勇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雙美林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雙美林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陸拾肆萬肆仟伍佰壹拾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伍萬壹仟零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壹仟零肆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費用標的價額如有不服,應於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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