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六二號

確認股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六二號

上訴人
啟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榮空廚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訴字第四七六二號請求確認

股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