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六二號 上 訴 人 啟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長榮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裁 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