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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王貞秀

  • 當事人
    力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順鑫卓越有限公司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八三號 原   告 力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順鑫卓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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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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