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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九九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怡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九九號

原告
馬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丁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尚澤律師
被告
亞熱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兩造租賃契約全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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