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五七號 原 告 剛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翌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肆萬零貳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叁萬伍仟 陸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叁萬伍仟伍佰玖拾捌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