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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五七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五七號

原告
剛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翌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肆萬零貳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叁萬伍仟

陸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叁萬伍仟伍佰玖拾捌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陳盈如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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