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五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五七號
- 原告
- 剛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翌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肆萬零貳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叁萬伍仟
陸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叁萬伍仟伍佰玖拾捌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陳盈如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